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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规范:办公建筑篇

发布时间:2019-06-27      浏览次数:2148

(一)基本概念:
       办公建筑是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包括商务写字楼、公寓式写字楼、酒店式办公楼等多种类型。

       办公建筑一般由办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组成。办公室用房包括开放式办公室、半开放式办公室、单元式办公室、单间式办公室等等。

(二)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要求:
       办公建筑属于民用建筑,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办公建筑一、为生产管理方便,一定条件的工厂或仓库,可以设置直接为其服务的办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员临时休息用房、控制室:
1、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4、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丁、戊类厂房或戊类仓库,可以设置直接为其服务的办公管理用房。
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三、民用建筑(含办公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规定。
四、当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五、办公建筑的对外办事大厅宜靠近出入口或单独分开设置,并与内部办公人员出入口分开。
六、办公建筑中的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三)其他事项:
1、同一建筑内,为功能需要配套设置的其他房间或场所,可归属于同一使用功能。比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不影响办公建筑的定性;工业建筑中设置自用的办公室等,不影响工业建筑的定性。
2、办公建筑的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这些部分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同时满足对应业态的相关规范要求。
3、办公室带卧室或厨房的酒店式办公楼,火灾危险性与旅馆建筑类似,应按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办公室带卧室或厨房的公寓式办公楼,宜按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4、党政机关办公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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