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仓库办理消防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18-03-23

        工厂是指资产的运营或经营活动主要以工厂为基本单位的企业组织制度或组织形式。

        仓储是指通过仓库对物资进行储存、保管以及仓库相关储存活动的总称。它随着物资储存的产生而产生,又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仓储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物流活动的重要支柱。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标准的规定。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的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宅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同一仓库货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丁丙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极限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等级。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h和2.00h。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一、二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1.50h和1.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商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分,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洁净室的顶棚、壁板及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符合材料。顶棚和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4h,疏散走道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综合性厂房,洁净生产区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断措施。隔墙及其相应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窗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技术竖井井壁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做水平,防护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紧密填堵。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单甲类厂房所属场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厂房外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量不大于15m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时,可组成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返货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或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组与租或租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及较低一座建筑屋面搞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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